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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3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中煤 01、143199。
    3.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10 亿元。本期
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4.61%。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20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20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9.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61%。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0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7 中煤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杜娟
    咨询电话:010-82256688
    传真:010-8225647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
    邮编:100120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
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娟
联系方式:010-82256688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郜爱龙
联系方式:010-86451356
特此公告。
   附件:
                    “17中煤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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