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
王应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腾,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齐中平,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柴雄伟,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徐景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志伟,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坚,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军平,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小卫,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2 —
杨源新,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 2018年 4月 30日前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和 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2.1条、第 6.1条、第 6.2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应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腾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 3.1.5条、第 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齐中平,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董事徐景山,独立董事张志伟、武坚,监事孙军平、朱小卫、杨源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条、
第 3.1.5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18 年 6 月 1 日,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
— 3 —
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公司、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腾、董事兼总经理齐中
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按期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董事徐景山,独立董事张志
伟、武坚虽任职时间较短,但未能充分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三、公司监事孙军平、朱小卫、杨源新对加快年报审计进展相
关事项采取了书面函告等督促行动,但未能充分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四、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文曾多次采取书面函告等督促行动,
在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决策中曾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及时纠正相关会计差错,并多次、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时任董事钦义发任职期间较短,且在任职期间积极推进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独立董事张莹,时任独立董事李秉祥、王满仓曾多次采取书面函告等督促行动,在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决策中曾多次提出反对、弃权意见以及改进建议,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 4 —
本所对前述人员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前述人员免于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长王应虎、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腾、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
伟,董事徐景山,独立董事张志伟、武坚,监事孙军平、朱小卫、杨源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应虎、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腾、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 7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