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按与和黄药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履
行与合资方对等的股东贷款义务,以资产方式向合资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
有限公司(“白云山和黄公司”)提供7250 万元人民币资金的贷款。报告期内,白
云山和黄公司董事会作出了提前归还股东借款的决议。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收
到白云山和黄公司归还借款5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授信额度为16,900 万元,实际借
款担保总额为12,37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4.45%,全部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存在其他的对外担保,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也没有发现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事项,担保总额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和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温旭 朱桂龙 蚁旭升
2009 年8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