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8-035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工作,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
求,现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第二条本次权
益变动方式及进展情况”部分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司法强制过户方式。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5260 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的股权。
本案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
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
最高法民终 73 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之一)。
招银叁号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招银叁号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2018)赣执 36 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 36
号),招银叁号的执行申请已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
务。”
现更正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司法强制过户方式。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5260 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的股权。
本案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
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
最高法民终 73 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之一)。
招银叁号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招银叁号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2018)赣执 36 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 36
号),招银叁号的执行申请已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招银叁号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赣执 36 号),该裁定立即执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务。”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复核
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由此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
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