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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就 2018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正常的经营性往
来。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
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公司新发生的担保主要为对子公司的
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拟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意见
    1、公司拟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本
次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
    2、公司拟将部分回购股份用作对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的股权激励,
有利于管理人员共同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加强管理团
队的工作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能力。我们认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补选丁贵宝先生为第七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意见
    1、我们对丁贵宝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
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丁贵宝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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