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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证券代码:600444           证券简称:国机通用             公告编号:2018-016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召
   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
   干意见》、《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                                 在现行章程第九条后新增一条,以下条款
                                        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2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务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案。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并作出决议。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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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和股东大会报告;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 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八)、(十一)、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 (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
定的职权。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新增条款                               在现行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后新增一条,以
                                      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
                                      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对于公
                                      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应当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或经理层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关 第九十九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5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除上述
   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7 月修订)》全文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6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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