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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6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公告编号:2018-05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4,302,11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86,042.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次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本次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不存在自行发放情况。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时代大厦 12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2357756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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