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公告编号:2018-016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因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
纷事项,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2017 年 10 月,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1 民
初 145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山东省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7-023)。
二、本案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鲁民终 146 号《民
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对涉案土地的性质
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经一审法院调查,涉案
249 号土地地籍档案记载用途为“教育用地”,250 号土地地籍档案中
没有关于土地性质的记载,318-1、319-2、320-3、321-4 四块土地没
有地籍档案材料。因此,仅凭山大华特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
体现的土地用途,不能充分证实上述土地已经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用途
为“商业”。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山大华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7641 元,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对涉案资产
进行核销。核销资产 6 月末的账面价值为 5,588.54 万元。公司已支付
的 1100 万元款项预计可收回,本次核销资产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
4488.5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 3366.41 万元;公
司资产总额减少 3366.4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
3366.41 万元。本次资产核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资产核
销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2018 年 7 月 5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核销公司资产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 1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