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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5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8-021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09 号)核准,福建漳州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了
108,892,8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股,发行价格为 5.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328.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0,343,868.02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589,655,459.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09 月 26 日由承销商
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4)验字 B-007 号《验资报告》, 确
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5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诏安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污 水 管 网 扩 建 工 程 BT 项 目 ”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7,314.58 万元投向“漳州市云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具体
内容详 见 2018 年 4 月 14 日及 5 月 9 日披露 于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018 年 0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开立
一个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开立专项账户后一个月内与银行
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6 月 12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下属公司云
霄发展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水务”)、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漳州芗城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与保荐机构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签署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4948737012,该专户仅用于云霄水务
漳州市云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8 年 06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
漳州发展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漳州市云霄经
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 7,314.58 万元从开设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账号为 426068490781)的募集资金
专户转至本专户。
    (二)公司、云霄水务和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云霄水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
邦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云霄水务和泉州银行芗城
支行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半年对公司、云霄
水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炎辉、余庆生可以
随时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泉州银行芗城
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泉州银行
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云霄水
务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泉州银行芗城
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泉州银行芗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云霄水务或者德邦证券可以要求公司、云霄水务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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