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原告1
公司名称: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秀发委托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2:涂秀发
3、原告3:李志国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1:
公司名称: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萌
2、被告2:
公司名称: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松被告1和被告2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光明、施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3:
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
4、被告4:
公司名称: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三、 裁定情况
原告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涂秀发、李志国与被告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涂秀发、李志国于2018年6月2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涂秀发、李志国的撤诉申请及原告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秀发、李志国撤诉。
准许原告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7月2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号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