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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4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8-03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 年 7 月 3 日 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 日 15:00—2018
年 7 月 3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630 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赵立宝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6 人,股份
   411,380,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411,297,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53.8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3,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8 年 6 月 16 日 我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宝 塔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情 况
  序号        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                      (%)
 议案 1
议案 1.01     当选    411,380,504          100             0             0              0          0
议案 1.02     当选    411,380,504          100             0             0              0          0
议案 1.03     当选    411,380,504          100             0             0              0          0
                                                      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哈如、丁立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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