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063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立案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
受理时间:2018 年 7 月 2 日
受理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 28 号
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缴纳诉讼费 1,541,800 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立案。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当事人
原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宜通世纪”或
“原告”)
被告一:方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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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李询
被告三:李培勇
(二)诉讼事项起因
2016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方炎林、被告三李培勇等签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 购买资产协议》”),原告通过向方炎林、
李培勇发行宜通世纪股票以购买其二人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
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的股权。《购买资产协议》第 7.1 条下方炎林、李培
勇就其所持股票承诺了相应的锁定期(即限售期),且第 7.3 条明确要求方炎林、
李培勇等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在其所持尚未解锁的宜通世纪股份上设置质押等任
何权利负担。
方炎林未经宜通世纪同意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2017 年 11 月 2 日、2018
年 2 月 2 日、2018 年 2 月 5 日向江海证券前后质押了其所持 9,770,000 股、
6,890,000 股、3,150,000 股、1,470,000 股的宜通世纪限售股票。李培勇未经
宜通世纪同意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2018 年 2 月 5 日向江海证券前后质押了其
所持有的 2,100,000 股、970,000 股的宜通世纪限售股票。
2018 年 5 月 1 日,方炎林与第三被告李询(方炎林配偶)向宜通世纪出具
《确认与承诺函》,两人确认其在股票限售期内,未经过宜通世纪同意,在其所
持共计 21,280,000 股宜通世纪股票上向江海证券擅自设置质押,已经严重违反
了《购买资产协议》,同时明确表明愿意承担由此给宜通世纪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8 年 5 月 2 日,李培勇向宜通世纪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其在股票
限售期内,未经过宜通世纪同意,在其所持共计 3,070,000 股宜通世纪股票上向
江海证券擅自设置质押,已经严重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同时明确表明愿意
承担由此给宜通世纪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8 年 5 月 7 日,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共同向宜通世纪出具《承诺函》,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其持有宜通世纪 31,347,667 股
股份;其无条件同意延长所持宜通世纪股份的锁定期,“锁定期延长至业绩承诺
期届满且本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在锁定期内,在未经宜通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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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所持宜通世纪股份上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
等;若违反了《承诺函》下任一承诺,其应支付宜通世纪赔偿金 3 亿元,若该等
金额不足以弥补宜通世纪损失,其应进一步赔偿该等损失。
2018 年 6 月 15 日,方炎林所持的 300 万股锁定期内的宜通世纪股票在未经
过宜通世纪同意的情况下被质押给了田金波,再次严重违反了《承诺函》。
2018 年 6 月 22 日,方炎林再次未经宜通世纪同意向江海证券分别质押了其
所持 2,400,000 股、1,589,543 股宜通世纪限售股票,再次严重违反了《承诺函》。
《购买资产协议》第 24.1 条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
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综上,方炎林、李询、李培勇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承
诺函》等,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利,据此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诉讼事项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解除其所持有的原告股票上的全部质押;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 3 亿元赔偿金;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
为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方炎林、李询、
李培勇共计人民币 3 亿元的等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有的宜通世纪的股
份)。
四、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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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同时,鉴于目前方炎林、李询个人经济状况已严重恶化,已经出现多起重大
纠纷,可能影响倍泰健康的经营管理,存在倍泰健康不能实现 2018 年、2019 年
承诺净利润的风险。公司将通过调整倍泰健康经营管理层、加强对倍泰健康的管
控以减少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