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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2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
                        权的独立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现金收购将乐鸿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沙县鸿光企业管
理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计持有的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
公司 4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
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查了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海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及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认为,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专
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
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
且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
提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
                                1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
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
评估结论合理,定价公允、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
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
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朱义坤                     曾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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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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