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28 日--2018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8 日 15:00~2018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志华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
股份 147039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2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1470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
股份 24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 %。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国信证券
保荐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
案》。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3.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7,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8 股,共计转增 9,800 万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800 万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分派完毕,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
变更为人民币 19,800 万元,股份总数由 10,000 万股变更为 19,800 万股。
根据上述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同意委托徐姮作为代理人,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向工商登记
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10,000 万元。 19,800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00 万股,
第十九条
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159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97%;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99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