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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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泽律字[2009]第037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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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大庆华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
实、完整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
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大
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庆华科
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大庆华科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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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9年8月18上午9:00召开200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数8300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64.02%。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
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选举何开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周雪梅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终止<租赁合同>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三项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开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赞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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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票8300 万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雪梅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赞
成票8300 万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租赁合同>的议案》;赞成票8300 万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泽敏
经办律师:孙雪峰
主任律师:王泽敏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