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8-75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
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6 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是存在到期金融机构债务逾期不能偿还
的情况,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违规。具体行为包括:2017 年 5 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1.31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未按公开披露的还款计划归还用于补流的
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及未按期归还的原因;2018
年初,将 4.02 亿元电厂建设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一般银行账户使用,
未按程序审议并进行披露,违反《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第九条、《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范性要求,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五是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但存在公司
重要决策由其控制的情形,违反《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九十ー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
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
司及阳光凯迪应立即整改,在 2018 年 7 月 13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颚证调
查字 2018005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将继续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