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鉴于《宝塔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 150.1 万股,授予价格为 2.17 元/股,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
行调整,由 1369 人调整为 1249 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总份额不变,仍为 3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由 175
万股调整为 97.7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数量由 106 万股调整为 0 股。
4、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
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
过(www.nxz.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
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8、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08 名激励对象 150.1 万
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相符。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宝塔实业及其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15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未买卖公司股票。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宝
塔实业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8 年 6 月 28 日。
4、授予价格:2.17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5、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要求。
7、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
8、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一)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8-2019 年两个会
计年度,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且 201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相比 2016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且 201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绩效
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可以解除限售,具体比
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上(包含 60 分),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 档(优秀/良好/合
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下,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不合格),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
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
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的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
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于《2017 年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将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予以测算。
2、预计预留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
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
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合规。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
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108 名激励对象 150.1 万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列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18 年 6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
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
授予对象、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宝塔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