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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30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76,753,26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302,598.0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
计 2 家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 0.027 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6765129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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