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
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柴慧萍女
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柴慧萍女士的资料,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
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
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柴慧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何雁明 李耀忠 王凡
201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