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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告日期:2009-08-18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 年 11 月 11 日,本公司就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产品”)联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深投控”)将持有的本公司 42 %股份转让给汇科系统(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公司”)事宜,发布了进展公告,公告了汇科公司已于2008 年 11 月7  日就《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等事宜。(详见2008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8年12月10日,本公司就农产品联合深投控将持有的本公司42 %股份转让给汇科公司事宜,发布了进展公告,公告了汇科公司已就农产品、深投控与其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仲裁案号为SHEN T2008179号,以及汇科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详见2008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9年8月17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农产品、深投控函件,根据该两公司来函所述,该两公司已于2009年8月1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申请人(汇科公司)和两被申请人(农产品与深投控)自仲裁庭做出本裁决之日起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协议。 
     2、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万元。 
     3、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金港币204,945,471.94 元及利息港币211,845元;其中,农产品返还港币103,505,839.76元及利息港币106,956元,深投控返还港币101,439,632.18元及利息104,889元。两被申请人应从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保证金中扣除本裁决书裁定的违约金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申请人(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适用本裁决作出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44,977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 2,551,483.9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093,493.1元。鉴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仲裁费人民币3,302,133元,两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反请求时已预付仲裁费342,844元,故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750,649.10元,以补偿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实际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18,826元,应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13,178.2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5,647.8元。申请人已预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18,000元,两被申请人已预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18,000元,扣除各自应承担的实际开支费用后,余款退还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2009 年 8 月 17 日农产品、深投控的相关函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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