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8-054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85 人,代表股份 463,838,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425,015,43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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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69 人,代表股份 38,822,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1%。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 180 人,代表股份 85,389,50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8,538,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
反对 16,238,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
弃权 19,061,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7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8,538,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
反对 16,195,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
弃权 19,104,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8,538,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
反对 16,195,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
弃权 19,104,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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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8,538,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
反对 16,195,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
弃权 19,104,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7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9,164,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
反对 15,522,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
弃权 19,150,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0,716,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9%;
反对 15,522,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
弃权 19,150,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28,567,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
反对 16,130,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
弃权 19,140,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0,118,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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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6,130,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
弃权 19,140,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吴三明、刘颜恺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
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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