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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
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依法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
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
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
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三名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
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
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2
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
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3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
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应收款、采
购及应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门可以对
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
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4
第十九条 不定期审计:
(一)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认为必要时;
(二)财务报表反映特别异常的方面,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
(三)离任审计。
第五章 审计范围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
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
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
督:
(一)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公司与下属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各子公司及销售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
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
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
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
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
计的人员名单;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5
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
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
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
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协调处
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
理证据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
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
审计机构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如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
天内向董事会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
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6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