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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9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设置和董事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
    (六)在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
                                                                      -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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