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149.0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66%。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会计师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
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各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各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02,6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李晓辉、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39,388,123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490,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6.回避表决情况 | ||
律师事务所名称: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律师姓名:唐都远、贺春喜 |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