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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7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5,922,7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4,145,89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次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7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
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388958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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