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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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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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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17年 11月 13日,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或公司)股东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持有长江通信1,519,80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7%,股份性质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长发公司系长江通信第二大股东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长江通信 11.29%股份。2017 年 11月 14日至 12月 14
    日,长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均价 30.49 元/股减持长江通信股票,累计减持
    46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
    长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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