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出通知,2018 年 6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收到董事表决票 9 份,实际收到董事表决票 9 份。会
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洛
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李晨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
进行选举。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孙振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
进行选举。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后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全文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机合作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 案 内 容 见 同 日 披 露 在 证 券 时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中机合作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轴研科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定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召开轴研科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6 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晨先生:中国国籍,1983年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历
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业务副总监、业务总监。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高级经理。
兼任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晨先生不存在下列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李晨先生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持有本公司
10.51%股份比例的“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泰-定增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除此之外,李晨先生与公司或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截止信息披露日,李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查询,
截至2018年6月25日,该候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
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振华先生:中国国籍,1983年生,法律硕士。历任北京市门头
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等职。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
所高级顾问。
孙振华先生不存在下列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孙振华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信息披露日,孙振华
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查询,截至2018年6月25日,该候选人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孙振华先生已报名参加2018年6月26日开始的由深交所创业企业
培训中心组织的第95期独立董事培训班,截至信息披露日,尚未取得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