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境信息补充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洪城水业 2016 年度报告》、《洪城水业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洪城
水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以上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 第
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三)环境信息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具体
内容如下:
1.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环保情
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包括南昌市朝阳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
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江西洪城环保水业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等共 79 家子
公司、分公司被列入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下属温州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温
州弘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 家公司被列入浙江省温州市重点排污名录。
(1)排污信息
报告期内,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中,除南昌市朝阳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 正式 执 行 出 水水 质 按 《城 镇 污 水 处理 厂 污 染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排放以外,其余单位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B 标准。每个污水处理项目有 1 个出
水排放口,分布于污水厂区的尾水泵房,排放后直接进入江河湖等水环境。常见
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
物(SS)、总氮、氨氮、总磷等。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详见下表。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一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2 生化需氧量(BOD) 10
3 悬浮物(SS) 10
4 动植物油 1
5 石油类 1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7 总氮 15
8 氨氮 5(8) 8(15)
9 总磷 0.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11 PH 6-9
12 类大肠菌群数(个/L) 103
2016 年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总量均不高于
上述标准,2016 年累计排放化学需氧量(COD)约 0.98 万吨、生化需氧量(BOD)
约 0.32 万吨、悬浮物(SS)约 0.55 万吨、总氮(TN)约 0.36 万吨、氨氮(NH3-N)
约 0.10 万吨、总磷(TP)约 0.03 万吨;累计削弱环境污染物约 11.52 万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本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总量
均不高于上述标准,截止 2017 年 6 月累计排放化学需氧量(COD)约 0.50 万吨、
生化需氧量(BOD)约 0.16 万吨、悬浮物(SS)约 0.27 万吨、总氮(TN)约
0.19 万吨、氨氮(NH3-N)约 0.05 万吨、总磷(TP)约 0.015 万吨;累计削弱
环境污染物约 6.20 万吨。
2017 年报告期内,本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总量均不高
于上述标准,2017 年累计排放化学需氧量(COD)约 1.01 万吨、生化需氧量(BOD)
约 0.35 万吨、悬浮物(SS)约 0.55 万吨、总氮(TN)约 0.39 万吨、氨氮(NH3-N)
约 0.10 万吨、总磷(TP)约 0.03 万吨;累计削弱环境污染物约 13.29 万吨。
(2)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公司下属重点排污单位分布于江西省各市(区、县)及浙江省温州市,项目
投产前均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环保验收,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具备合法合规性,当
前均正常运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公司下属重点排污单位分布于江西省各市(区、县)及浙江省温州市,项目
投产前均通过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获得了当地环
保部门的批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已对下属所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
制工作,形成了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呈报重
点排污单位所在市(区、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作为公司事故状态下
环境污染应急防范措施的实施依据,将有效防患排污单位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
生时对周边环境的危害。
(5)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公司下属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方式均采用人工监测与在线连续监测,部分非常
规指标委托给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方法全部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国
家标准进行。同时,公司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实时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在线监测数据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的“江西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
进行实时公布。
2.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
√适用 □不适用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环保行业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内容补充披露以外,公司 2016 年年度、2017 年半年度、2017 年年度
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洪城水业 2016 年年度报告(补充更正版)》、《洪城
水业 2017 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更正版)》《洪城水业 2017 年年度报告(补充更
正版)》将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
投资者的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