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诉中国新
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6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6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
京民初 9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北新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4 亿元;
2.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
司 4 亿元中的 2 亿元承担返还责任;
3.驳回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现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29,0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
公司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在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判决尚未生效,中国新型
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判决执行情
况尚无法确定。因此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
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京民初 9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