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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8-14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9 年7 月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09 年7 月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 
    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9 年8 月13 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亦平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 
    61,700,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6%。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 
    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予以当场公布。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00,976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9 年7 月21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顾恺(签字) 
    20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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