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9 年7 月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09 年7 月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
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9 年8 月13 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亦平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
61,700,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6%。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
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予以当场公布。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00,976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9 年7 月21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顾恺(签字)
20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