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润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12 号)核准,上海
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新股。
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45,975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3.0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499,973.75 元,扣除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6,233,045.98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29,266,927.77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
验字第 60462749_B02 号《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
行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各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上
述各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专户,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各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专项存款金额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用途
(人民币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润欣科技股
98990078801300000268 52,168,995.80 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
卢湾支行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润欣科技股 高通骁龙处理器IOT解决
021900303410702 69,140,857.43
松江支行 份有限公司 方案项目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润欣科技股 瑞声开泰(AAC)金属机
8110201013000875727 107,957,074.54
营业部 份有限公司 壳一体化产品线项目
合计 —— —— 229,266,927.77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张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
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2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
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
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张鹏、华泰联合证券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
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69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向专户银行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华泰联合证券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华泰联合证券公章),同
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张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华泰联合证券公章及法定代
表人等签章的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同时由公司通过
自助回单打印设备获得对账单,并配合专户银行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华泰联合公章及法定代表
人等签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
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专户银行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
对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
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