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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涉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3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0 日,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了《关于转让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31 日,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三
特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工商过户登记。
    在上述股权转让之际,咸丰三特公司与施工方或投资合作方,因
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因咸丰三特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起诉人
均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查封。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 4 宗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当事人:
    原告: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14 日;开庭时间:2018 年
8 月 14 日
    3、受理机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恩施中院”)
    4、基本案情:咸丰三特公司与原告在工程计价上存在明显差异,
导致工程款尚未结算。
    5、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 32,380,407.05
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6、财产保全裁定情况: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恩施中院
向本公司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2018]鄂 28 财保 4 号之一),裁定
冻结公司持有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069,163 股。
    案件二:
    1、当事人:
    原告: 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5 月 14 日;开庭时间:2018 年
7 月 25 日
    3、受理机构: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丰县法院”)
    4、基本案情:咸丰三特公司与原告在工程计价上存在明显差异,
导致工程款尚未结算。
    5、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 20,644,541.79
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6、财产保全裁定情况: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收到咸丰县法
院向本公司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2018]鄂 2826 民初 1202 号之三),
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20,644,541.79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 日止。
    案件三:
    1、当事人:
    原告: 咸丰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4 日;开庭时间:2018 年 7
月 10 日
    3、受理机构:咸丰县法院
    4、基本案情:原告以公司转让咸丰三特公司股权未经其同意为
由,要求咸丰三特公司退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5、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退还原告所投入的 12,565,205.31 元
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17,407,807.965 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6、财产保全裁定情况:2018 年 6 月 14 日,咸丰县法院向本公
司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29,973,013.275 元。
    案件四:
    1、当事人:
    原告:湖北美立方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5 日;开庭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
    3、受理机构:咸丰县法院
    4、向本公司送达法院传票的时间:2018 年 6 月 14 日
    5、基本案情:咸丰三特公司与原告在工程计价上存在明显差异,
导致工程款尚未结算。
    6、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合同款项 13,655,564.94
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上述工程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被告直接主体均为咸
丰三特公司,因其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告追究公司连带责任。法
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造成部分影响,没有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由于以上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是否为连带责
任人尚未可知,且咸丰三特公司具有支付涉诉款的能力,上述相关诉
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积极应对,并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2018]鄂 28 财保 4 号之一);
    2、《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 2826 民初
1202 号之三);
    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 2826 民初
1341 号);
    4、《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鄂 2826 民初 1359
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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