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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8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
  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委托理
  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和国债逆回购等)、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规、安全、规范的原
  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致力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净资产指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下同。)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
  下的,应由公司董事长决策。
        (四)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下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五)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的,可对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预计额度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亦无需重复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
  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投资方案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
  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
  监管。
    第八条 公司资本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不含委
  托理财)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
  理财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
  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
  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实时分析
  和跟踪所投资产品的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有权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
  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
  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
  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
  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
  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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