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前期签署的相关债权性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存货质押 担保事宜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兴龙珠宝为公司及子公司网络金融前期与中睿 泰信等主体签署的相关债权性资产差额补足协议补充提供存货质押担保,是为尽 快解决公司部分资产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本事项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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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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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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