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指定吴光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董事 会指定崔从权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2、同意公司在关于王崇桂立案调查事项相对明确后,具体安排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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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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