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等相关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
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了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
别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相关意见。
2、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
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 年 4 月 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审核意见的议案》,认为列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均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
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规定,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
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由于国
内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授予、登记等相关工作,公司决定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次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规定,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三、本次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
施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授限制
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无法完成授予、登记等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
止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的审
议通过,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终止实施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终止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
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终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