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201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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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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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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