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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和:关于债权人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日前,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众和纺织”)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以
    下简称“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原名“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开元支行”)的《资产
    转让通知》,相关情况如下:
    一、《资产转让通知》内容
    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已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转让如
    下附表资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
    益。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已经签署
    合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将附表资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
    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
    司。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等债务人立即还款,自收到
    本通知之日起,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履行义务。
    转让资产明细表:
序   原贷银行   借 款   借款合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合同名
号              人      同编号                                                                称
1    中国工商   福 建   2013(开   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开元(保)字 0003 号、     最高额保证
     银行股份   众 和   元)字     许金和、                 2013 年开元(保)字 0003-1 号、   合同、
     有限公司   股 份   0005 号    许建成、                 2013 年开元(保)字 0003-2 号、   最高额抵押
     厦门金融   有 限   《并购     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   2013 年开元(抵)字 0169 号、     合同、
     中心支行   公司    借款合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开元(质)字 0006 号       《质押合同》
                        同》
    二、《资产转让通知》涉及借款说明
    2013 年 5 月 21 日,公司与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开元)
字 0005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3,000 万元,借款期限 60 个月,主债务
履行期限自 2014.5.24-2018.5.8,分笔到期,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5%。公司以
持有的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66.7%的股权为该笔贷款在 13,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
的融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众和纺织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该笔贷款在
3,307.59 万元最高余额内的融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许金和、许建成、福建君合集
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在 13,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的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向公司累计发放了人民币 13,000
万元借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出现逾期,2017 年,工行厦
门金融中心支行针对公司借款本金余额 6,759.22 万元分两次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
    1、2017 年 7 月 18 日,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应于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众和股份 2013(开元)字 0005 号《并购借款合
同》项下贷款本金 7,592,240.8 元及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
约定计算的利息、罚金和复利(该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7 月 10 日为 225,035.98 元,
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 4.75%上浮 5%再加收 50%
计算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拖
欠的各项利息,且此后应继续依据《并购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
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及仲裁费 81,982 元;申请人对公司持有的厦门众
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股权享有质权;申请人对公司位于莆田笏石工业园区
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对
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7 年 11 月,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众和股份 2013(开
元)字 0005 号《并购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未到期的 4,500 万元于 2017 年 6 月
6 日提前到期;裁决众和股份立即清偿本金 6,000 万元及合计利息 30.770352 万元
(暂算至 2017.3.20 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付至本息清偿之日);裁决众和股份承
担仲裁费用、保全费、律师费;裁决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就众
和股份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众和股份名下的质押物实现质
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上述第二项请求的债务;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众和纺织名
下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上述第二项请求的债务。
    【前述与工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债权债务及仲裁等相关情况公司于《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0)及《2017 年半年报全文》、2017
年年报全文》中进行了披露】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资产转让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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