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关于与山东省威海船厂互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的议
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
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
公司和山东省威海船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就上述三项担保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10,000万元贷款
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项目资金需要,提
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山东省威海船厂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山
东省威海船厂也相应为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属于互相担保
业务性质,且山东省威海船厂财务状况良好,截止2008年末资产负债率为59.39%,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威海船厂提
供担保,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威海中信银行出口加
工区支行办理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流动资金的需要,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该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威海华东数控机床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于成廷、王玉中、任辉、刘庆林、杨晨辉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