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飞马国际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关注情况”
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8]第ZI081号
关于飞马国际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8]第 ZI08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我所根据贵部要求,就“飞马国际子公司东莞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
增资扩股暨关联方交易事项,请会计师对该事项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回复如
下: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实
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综合考察市场以及项目相关状况,并经各方共同协商,
决定由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通过参与东莞
飞马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入股东莞飞马。交易各方同意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东莞飞马的
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 16.16 亿元为基础溢价 10%即 18.27 亿元作为本次增资扩股的基准,
交易完成后飞马投资持有东莞飞马 58.73%的股权,飞马国际对东莞飞马的持股比例由原来
的 96%下降为 39.62%,丧失了对东莞飞马的控制权,截止目前飞马国际在东莞飞马仍拥有
董事会席位,能够对东莞飞马施加重大影响。
二、飞马国际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影响
1、飞马国际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产生的财务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后,飞马国际对东莞飞马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 96%下降为 39.62%,丧失
了对东莞飞马的控制权,但能够对东莞飞马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
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
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
算进行调整。故飞马国际个别报表层面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
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
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丧失股权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
享有东莞飞马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
资收益。
由于东莞飞马 2018 年 1-5 月份净利润金额较小,暂按评估基准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数据考虑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合并层面增加投资收益 1.60 亿元,增加利润总额 1.60
亿元。
三、会计师意见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师认为飞马国际就本次东莞飞马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 2018 年 1-5 月净利润影响较小,飞马国际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计算的财务影响合理。
本专项说明报告仅供公司报送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事项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