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进行
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进行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认真核
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出资21,900万元投资嘉兴颐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
资可加速公司在医疗产业的投资布局,适应医药、医疗领域的整体发展趋势,优化和拓宽公
司产品的商业供应链。将实现公司间接布局医疗产业、加快公司大健康产业链的布局,有利
于提升公司产品在终端市场的份额,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能够为公司股东创造更
大的价值,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公司拥有多年的对外投资经验,并拥有较强的风控能力,该投资项目事前论证充分,
同时公司也已委派核心人员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维护公司及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在基
金的存续期内,公司可以有效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本次对外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进行对外投
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苏志国 魏素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