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0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5 元。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份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额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95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与公司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216608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