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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9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2,995,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3,029,05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①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68 元;
     ②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89 元;
     ③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1 元;
     ④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89 元。
    (2)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32-80979579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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