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关于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
以回避。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发展有利。公司均按照‘公允、
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商业
惯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
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国栋____________ 鲍劲翔____________
姜晓东____________ 许年行____________
2018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