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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4-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了解公司实际状况,在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起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倡导理性投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劵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及载体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3、各相关新闻媒体;
  4、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5、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载体:
  1、《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
  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2、公司网站:http://www.sbsy.com.cn 
  公司电子信箱:sbsy@sbsy.com.cn 
  公司电话:0755-25507480 
  公司传真:0755-25507480
  3、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5、一对一沟通;
  6、现场参观;
  7、新闻发布会;
  8、资料邮寄;
  9、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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