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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9-08-1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现就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持续披露如下: 
     一、应收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609 万元债权纠纷案 
     关于应收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  (人民币,下同)重大债权诉讼案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6 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 1590 万元诉讼案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 
      (一)本案形成和诉讼进展概况 
     对于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 “辽信”)1200 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 2005年 4 月 26 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 年 5月 30 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公司,公司随后于 2005 年 6 月 1日和 10月 24 日按照 1590 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就 1590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于 2008 年 4月 10 日出具的(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 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 辽民二终字第 220 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重审。2009 年 2 月 16 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院下达的[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 2 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院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随后公司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就 6019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院亦裁定:发回沈阳市中院重审。2009 年7月6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院下达的[2008]沈中民初字第 143、144号及 145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院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公司随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6 年 8月 16 日、2007年 2 月 28 日、2007 年 3 月 12 日、2007 年 12 月 13 日、2008 年 8 月 12 日、2009 年 2 月 16 日及 2009 年 7月 6 日公告。 
      (二)进展情况 
     就 1590万元诉讼案,2009年 8 月 6日公司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 1590 万元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审民再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申诉。 
     另外,就 6019 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之二审审理中。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经在 2007 年度对该债权全额预计负债,故该诉讼事项对本年度业绩没有任何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再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 
     2、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二、栢丽控股有限公司 7480 万元货款纠纷案件 
     公司继 2009 年 2 月 6 日公告披露栢丽诉讼案后,于 2009 年 8 月 6  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法院准许栢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栢丽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案概况 
     2009 年 2 月 4 日本公司接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诉讼案应诉通知书,柏丽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 74,806,911 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进展 
     辽宁省高院于2009年6月24日下达(2009)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栢丽公司撤回起诉。 
      (三)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该诉讼案属于正常贸易货款纠纷,未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造成实际损失。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 
     2、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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