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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鉴于本执行裁定标的资产为公司的核心资产,本次执行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对
该核心资产失去控制的风险。公司持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100%股权;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总资产 363,965.03 万元,
净资产 112,889.72 万元,被裁定标的资产 3500 万元分别占本公司总资产的
0.96 %、净资产的 3.10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 01 执 379 号之一),
相关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1 号创业广场 1 号楼 C 座。
  代表人:刘伯哲,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海峡两岸科技
开发源科技创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 202452208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董事长,省份证号码 610104195809250651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
01 民初 108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
请对审理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
钴镍金属有限公司的 3500 万元股权进行评估拍卖,以偿清债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
公司的 3500 万元股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 3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 18%;同时约定逾期
还款每逾期 1 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2015 年 10 月 27 日,原
告向王涛转款 3500 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还款。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
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105 万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 51191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
计算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 1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7 年 3 月 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 01 民初 1087 号),判决如
下:
    1、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对王涛所欠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借款本金 3500 万元、期内利息 105 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 3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24%的标准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王涛追偿;
    3、驳回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264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司的 3500 万元股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执行裁定标的资产为公司的核心资产,本次执行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对
该核心资产失去控制的风险。公司持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100%股权;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总资产 363,965.03 万元,
净资产 112,889.72 万元,被裁定标的资产 3500 万元分别占本公司总资产的
0.96 %、净资产的 3.10 %。
    六、其他说明
    上述案件,我公司分别在 2016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6-092);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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