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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09-08-08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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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09 年8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和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行为,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和核实公 
    司重大投资决策的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行使职权至下届委员会产生为 
    止。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部长担任委员会 
    秘书,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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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 
    (三)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并提交战略 
    委员会审议;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五)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综合管理部; 
    (六)由综合管理部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七)战略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综合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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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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