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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09-08-08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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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 
    利进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行使职权至下届委员会产生为 
    止。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秘书,主要负 
    责提供候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 
    记录,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组织编写提名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事 
    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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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的递补人员提出建议;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适合于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书面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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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董事会 
    批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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