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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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4

证券代码:835710 证券简称:仕净环保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议案相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地位,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前述分析及相应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

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维护相关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法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有

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依法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承诺。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长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能较好的完成审计服务工作,为保持审计连贯性,满足公司本次上市

审计工作与沟通的便利性需要,我们同意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仲仪、罗超、马亚红

2018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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